1、在先权利人:
– 在先权利人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个人或单位,这类主体的权利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版权、设计专利、姓名权等,他们有权请求宣告冲突的注册商标无效。
– 在先权利人申请无效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十三条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条款,可主张驰名商标的优先权。
2、利害关系人:
– 利害关系人指的是除在先权利人以外,因注册商标的存在而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的个人或单位,这通常涉及商标使用中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
–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如果是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利害关系人可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3、商标评审委员会:
–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某些情况下也会成为无效宣告的申请主体,尤其是在处理商标异议和复审案件时,发现已注册商标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或问题。
–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功能包括对商标争议进行审查与裁决,确保商标注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普通单位:
– 普通单位,无论是企业还是其他组织,只要可以证明注册商标给他们的业务造成了直接的损害或者有潜在的损害风险,均可成为无效宣告的申请主体。
– 单位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应详细陈述注册商标给其业务带来的具体影响及法律依据。
5、个人:
– 个人作为无效宣告的申请主体,通常是他们的个人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等被侵犯时,未经同意使用某人的姓名或肖像作为商标。
– 个人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个人权利确实因商标注册而受到侵害,以支持其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是一个法律途径,旨在纠正不当或非法的商标注册行为,保护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申请主体的资格和条件,确保所有受影响方都能得到公正的法律救济,同时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序号 | 商标无效申请主体 | 说明 |
1 | 商标局 |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局可以主动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2 | 注册商标所有人 | 商标注册人可以自行申请宣告其注册商标无效,通常情况下这种情况较为少见。 |
3 | 其他单位或个人 |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关涉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
4 | 商标评审委员会 |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可以对注册商标进行维持或宣告无效的裁定。 |
5 | 人民法院 |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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