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禁止性规定的违反
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或标志:使用国家或国际政府间组织的标志作为商标是不被允许的。
官方标志或印记:这包括任何官方认证或质量检测的标志,这些也不能用作商标。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违反:任何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或违背良好社会风气的标志也不允许注册为商标。
2、显著特征的缺乏
立体商标:如果立体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则不能注册为商标。
3、不正当手段的注册
恶意抢注:如未经授权,擅自将他人的知名商标或商业标识注册为自己的商标。
欺骗手段获取:包括虚构、隐瞒事实或伪造材料等手段来获得商标注册。
4、其他无效情形
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在未注册商标情况下模仿或复制他人驰名商标。
虚假地理标志:商标中含有虚假的地理标志,误导消费者关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产地。
被认定为无效的商标涉及多种情形,主要围绕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条款、商标的本质属性、注册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以及特定法律条款的违反等方面,商标无效的判定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同时保护其他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介绍,列出了一些在上述参考信息中提到的被无效的商标:
序号 | 商标名称 | 原因 | 相关信息 |
1 | 王麻子1651 | 跨类别注册,与中华老字号知名度相近 | 在16类办公用品上被无效宣告,涉及恶意抢注 |
2 | 肽水嫩 | 缺乏显著性,表示商品成分效果等特点 | 在第3类洗面奶、祛斑霜等商品上被宣告无效 |
3 | 星际熊 | 与其他商标(笨笨鼠)相似,易造成公众混淆 | 图形商标被裁定无效,经历行政诉讼但维持原判 |
请注意,这个介绍仅基于提供的信息,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并且可能涉及更多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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