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和无效宣告在事由、时限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区别,以下是具体分析:
1、事由
撤销: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或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等。
无效宣告:无效宣告的理由包括商标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以及违反代理或代表的规定等。
2、时限
撤销:时限通常与商标的使用情况或注册事项相关,没有明确列举具体时限。
无效宣告:法律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时限,但需在发现无效事由后及时提出宣告请求。
3、法律后果
撤销: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公告之日起终止,在此前,商标专用权一直存在。
无效宣告: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在法律上被认为从来没有存在过。
商标撤销通常是针对商标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停止使用、滥用等,而无效宣告则涉及到商标注册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对于企业而言,合理运用和保护自己的商标,不仅是对自身品牌价值的维护,也是遵守市场规则和尊重消费者权益的体现。
项目 | 商标撤销 | 商标无效宣告 |
定义 | 指商标因违反相关规定而被国家商标局撤销专用权的程序 | 指商标因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侵犯他人权利而被宣告无效的程序 |
事由 | 1.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注册事项 2.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3.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 4. 使用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等 |
1. 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 2. 侵犯他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3. 损害公共利益 |
时限 | 撤销事由发生后即可申请撤销商标权,无明确时限 | 1. 无效宣告请求无时限 2. 在先权利人自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五年内可以请求宣告无效 |
法律后果 | 被撤销的商标权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失效,撤销前商标有效 | 被宣告无效的商标专用权自始不存在,具有追溯力 |
处理程序 | 商标局处理违反商标法导致的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争议撤销 | 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可以依职权宣告无效 |
追溯力 | 撤销决定对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无追溯力 | 无效宣告具有追溯力,使商标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
通过这个介绍,您可以更直观地了解商标被撤销和无效宣告之间的区别,希望这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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