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任何个人或单位在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都有权提出异议。
对于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期限是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这一规定旨在保证商标确权的公正性和公开性,以及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错过这一期限,便无法通过常规异议程序对商标提出异议,因此对于拟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而言,掌握正确的异议期限至关重要。
异议期限 | 具体规定 |
异议期时长 | 3个月 |
计算起点 | 自初步审定公告次日起算 |
特殊情况 | 异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
异议对象 | 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 |
异议主体 |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任何人 |
异议材料 | 《商标异议申请书》、异议人身份证明、利害关系证明、异议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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