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通知应当在商标审查决定作出之后,由商标局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对于商标申请被驳回的情况,《商标法》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时间安排,当商标申请被驳回时,商标局必须向申请人发出书面的驳回通知,这一规定确保了申请人能够获悉其商标申请的状态并采取后续行动。
阶段 | 通知时间 | 说明 |
商标局驳回商标申请 | 商标局在驳回后以书面方式通知 | 商标局对申请的商标进行审查,如果决定驳回,会在驳回后以书面方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
申请复审 | 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 |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 | 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 |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个月。 |
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 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请注意,以上介绍内容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整理,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个别差异,具体以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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