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后再次申请是可行的。
当一个商标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拥有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复审的权利,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驳回复审请求,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商标被驳回后,申请人是可以再次提交申请的,但需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具体驳回理由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材料,以下是一个简化的介绍示例,用于记录再次申请商标时需要关注的信息:
序号 | 项目 | 说明 |
1 | 商标名称 | 再次申请的商标名称,如需修改请在此栏注明新名称。 |
2 | 申请类别 | 商标所属类别,如需修改请在此栏注明新的类别。 |
3 | 申请号 | 原商标申请号,再次申请时需提供以便审查员参考。 |
4 | 驳回理由 | 列出商标局给出的驳回理由。 |
5 | 修改内容 | 针对驳回理由进行的修改或补充,说明具体修改内容。 |
6 | 申请日期 | 再次申请的日期,需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
7 | 申请材料 | 再次申请所需材料清单,如商标图样、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
8 | 审查进度 | 记录再次申请的审查进度,如受理、审查、公告等。 |
9 | 注意事项 | 记录再次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如缴费、补正等。 |
10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申请人或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以便接收审查意见或通知。 |
请注意,这个介绍仅作为参考,具体申请时还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建议在再次申请前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以提高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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