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需在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声明及相关副本;若在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商标,则自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享有优先权。
优先权制度在商标法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条款,其意义在于保障那些首次在某一国家提出商标申请的人可以在别的成员国中享有该商标的优先申请权,这样的国际协议极大地促进了跨国商业活动中商标权的保护。《巴黎公约》第四条(三)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期间为6个月,从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算起,申请日不包括在内,补交证明文件的期限为3个月,优先权期间为6个月。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如果有效期满后还需要继续使用该商标,那么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如果在这段时间内未能办理,还会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同样为十年,从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如果宽展期满仍未办理续展手续的话,则会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权的优先权期限和保护期限是商标法律保护的两个重要方面,一个确定了在特定条件下提前申请商标的权利,另一个则确定了商标一旦被核准注册能够获得的法律保护时长,对于商标申请人来说,了解和把握这两个期限,可以更好地规划商标策略,保护自身权益。
序号 | 优先权类型 | 优先权期限 | 相关规定 |
1 | 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 | 六个月 |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提出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享有优先权 |
2 | 国际展览会展出优先权 | 六个月 |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享有优先权 |
3 | 商标续展注册优先权 | 商标有效期内 | 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宽展期满后六个月内仍可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十年 |
请注意,要求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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