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家电商标属于第7类。
家用电器作为现代家庭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商标分类的明确性对于消费者选择合适产品至关重要,国际分类系统根据《巴黎公约》制定,共分为45个类别,其中第7类被明确划分为家用电器类别,包括电动工具、机器设备及厨房设备等。
欧洲的商标分类体系遵循尼斯协定,这是一个国际上用于分类商标的体系,在家电领域,通常涉及到的商标类别是第7类,以下是一个简化的介绍,展示了欧洲家电商标可能涉及的第7类及其部分子类:
大类号 | 小类号 | 商标类别描述 |
7 | 007 | 机器、机床、马达、发动机等 |
7 | 011 | 空调设备、供暖设备(不包括液体加热器) |
7 | 012 | 冷藏、冷冻设备 |
7 | 014 | 洗衣机、干衣机 |
7 | 015 | 真空清洁器、吸尘器 |
7 | 016 | 通风、空气调节和空气冷却设备 |
7 | 017 | 加热、烹饪设备(不包括微波炉) |
7 | 021 | 厨房用具、烹饪用具 |
7 | 031 | 烹饪设备、炉灶、微波炉等 |
7 | 032 | 冷藏展示柜、冷藏箱 |
7 | 034 | 水暖设备、卫生设备 |
7 | 035 | 热水器、加热器 |
请注意,上述介绍仅提供一个概览,实际注册商标时需要更详细地确定具体产品所属的群组,每个小类号下还有更具体的群组号,具体产品应依据其功能和用途归类到相应的群组中,在注册商标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以确保选择正确的类别和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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