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商品商标属于第11类。
燃气器具,作为家庭和工业中广泛使用的设备,其商标分类属于第11类,群组号为1107,第11大类的商标主要是涉及照明洁具、冷热设备、消毒净化等范畴,而在燃气器具这一类别下,还细化包括了烹调器具(群组号:1104)和电炉(群组号:1104)等小项类别,这表明涵盖了厨房中使用的各种与燃气相关的工具和设备,这样的分类方式有助于市场上的商标注册和管理,保护了商标权益,同时也方便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品牌信赖的产品。
燃气商品的商标分类涉及到较为复杂的分类体系,第十一类商标不仅仅包括燃气器具,还包括其他如照明洁具、冷热设备等,这样的分类有助于把相同或相似性质的商品归为一类,进行有效的商标管理,据路标网统计,注册在燃气器具类别下的商标数量已达46件,其中不乏选择了烹调器具和电炉等更具体小项的商标。
在选择燃气商品商标的类别时,除了主要的第11类,还可以考虑其他几个类别,比如第4类涉及润滑油和燃料,第7类涉及机械设备,第39类涉及运输仓储等,这种多类别的注册策略,尤其适用于那些产品线比较丰富、服务范围广泛的企业,可以在更宽泛的市场领域内保护自己的品牌。
燃气商品的核心商标类别为第11类,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类别就不相关或不重要,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应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和市场定位,选择合适的商标类别进行注册,考虑到商标注册的专业性,企业可能需要借助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来协助完成注册流程,确保商标的有效保护。
燃气商品商标属于第4类,以下是第4类中与燃气相关的商标分类介绍:
序号 | 商品分类名称 |
4101 | 燃料及照明燃料 |
4102 | 液化石油气 |
4103 | 可燃液体燃料 |
4104 | 工业用蜡 |
4105 | 照明用蜡烛、灯芯 |
4106 | 烟草制品、吸烟用打火机、烟斗 |
4107 | 燃气锅炉、燃气热水器、燃气炉具 |
4108 | 燃气照明设备 |
4109 | 燃气加热设备 |
4110 | 燃气制冷设备 |
4111 | 燃气烹饪设备 |
4112 | 燃气安全设备、检测仪器 |
4113 | 燃气分配、调节、控制设备 |
4114 | 燃气储存、运输设备 |
4115 | 燃气管道、管道连接件、阀门 |
4116 | 燃气工业用化学品、制剂 |
4117 | 燃气生产用机械设备 |
4118 | 燃气发电设备、热能利用设备 |
请注意,以上介绍仅供参考,具体分类名称可能有所调整,在注册商标时,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最新尼斯分类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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