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基础必须明确稳定,才能成为诉讼的适格主体,商标注册人是否能成为侵权诉讼的适格主体,取决于复审决定是否已经生效以及他们是否拥有稳定的权利基础。
1、权利基础的明确性:
– 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基础须处于非争议状态。
– 待定的撤销复审决定导致权利基础不稳定。
– 在复审决定未生效前,商标注册人可能无法作为适格主体提起侵权诉讼。
2、独占许可使用权:
–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下的被许可人可独立提起诉讼。
– 该情形下,注册人可能不直接参与诉讼。
3、排他许可使用权:
–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与注册人共同起诉。
– 如注册人不起诉,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也可独立提起诉讼。
4、普通许可使用权:
–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需要注册人明确授权才能起诉。
如果商标撤销复审尚未有最终决定,商标注册人在侵权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存在不确定性,在确定能否以商标注册人身份提起诉讼前,需评估撤销复审的状态、许可使用类型及授权情况,以及时刻注意相关的法律变化和实践发展。
序号 | 条件/因素 | 注册人是否成为适格主体的说明 |
1 | 商标尚未最终撤销 | 尚未最终生效的撤销决定会导致商标注册人权利基础不稳定,此时注册人可能无法成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
2 | 商标法第50条规定 | 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期满不再续展的情况下,自撤销、宣告无效或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此期间,注册人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
3 | 商标法第55条规定 |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注册人可能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
4 | 商标局公告 |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公告后,注册人可能无法成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
5 | 管理权和处分权 | 注册人作为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具有诉讼实施权,即具备管理权和处分权,具备这些权利的注册人可以成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
6 | 直接利害关系 | 注册人作为商标权的所有人,与侵权商标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通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还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上介绍仅供参考。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发布者:观察员,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kname.net/ask/757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