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的核心在于防止非同类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可能对驰名商标造成损害,在进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时,需要考量以下要素:
1、商标的显著程度
显著性强弱:商标的显著性也叫识别性,能起到对商品或服务的区分作用,臆造商标、任意商标、暗示商标和叙述性商标的显著性依次减弱,显著性越强,其受到的保护范围越广。
商标类别:臆造商标由于其独特性,消费者容易将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关联,因此应给予较广泛的跨类保护,而叙述性商标则因公共特性一般不适宜进行跨类保护。
2、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
公众知晓度:驰名商标的知名度是判定其保护范围的重要因素,一个商标的公众知晓程度越高,其受到的保护也应越广泛。
信誉和信赖度:驰名商标通常享有较高的信誉和消费者的信赖,这是实行跨类保护的实际需要所在。
3、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可能损害的利益:若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可能导致公众误认为有某种关联,从而损害驰名商标主的利益,则是跨类保护的重要考量因素。
冲淡显著性的风险:第三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驰名商标,可能会使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被削弱。
4、证据材料的要求
知晓程度的证明:提交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是判断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关键证据之一。
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证明:提供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如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或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等。
5、商标注册的时间与使用的范围
注册历史:商标注册时间的长短以及注册前的使用情况是判断其是否应享受跨类保护的因素之一。
使用范围:商标使用的范围及其在相关市场上的占有率也是考虑其是否应受到跨类保护的因素。
6、商标是否注册
法律地位:对于已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法律地位不同,这直接影响其在跨类保护中的考量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需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出书面请求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在处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案件时,相关部门和法院会根据上述要素综合判断是否给予跨类保护,并确定保护的具体范围,这不仅涉及商标本身的属性,还涉及商标使用的环境和可能产生的市场影响,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是为了确保商标的独特性和识别性不受侵害,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避免因混淆而导致的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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