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的15天计算方式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期限计算的规定,根据该条例,当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复审请求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申请人,自当事人收到该通知之日起,至其提出答辩的期间为15天。
这15天的计算方法如下:
1、起始日期: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的通知书上记载的日期为起始日期。
2、终止日期:从起始日期的次日起算,数到第16天的24时(即第17天的0时)为止。
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在3月1日发出通知书,那么15天的期限将从3月2日开始计算,直到3月17日的24时结束,这意味着商标复审申请人需要在3月17日的24时之前提交答辩书。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商标复审申请人邮寄答辩书,还需要考虑邮寄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寄达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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