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类商标主要涉及为食用目的而预制或腌制的植物性食品(水果和蔬菜除外),以及食品调味佐料。
商标分类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商标的检索、审查和管理,我国现行的商标分类表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该分类表将所有商品及服务共划分为45个类别,这样的分类,有助于将具有共同属性的商品组合到一起,从而形成清晰的商标类别,第三十类商标,即第30类商标,是其中一个重要类别,它涵盖了许多与食品相关的商品。
第三十类商标尤其包括以咖啡、可可、巧克力或茶为主的饮料,供人食用的加工过的谷物例如燕麦片、玉米片等,比萨饼、馅饼(点心)、三明治,裹巧克力的坚果,以及除香精油外的食品或饮料用调味品。
第三十类商标中不包括的项目有工业用盐(第一类)、食品或饮料用调味香精油(第三类)、药茶和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第五类)、婴儿食品(第五类)、膳食补充剂(第五类)、药用酵母(第五类),动物食用酵母(第三十一类)、咖啡味、可可味、巧克力味或茶味牛奶饮料(第二十九类)、汤,牛肉清汤(第二十九类)、未加工的谷物(第三十一类)。
第三十类商标囊括了为食用目的而预制或腌制的植物性食品(除水果和蔬菜外)及食品调味佐料等相关商品,在注册第三十类商标时,建议先进行查询以提升通过率,需要明确第三十类商标中特别包括和不包括的商品项,以确保商标注册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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