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属于电子数据证据的一种形式,在当今法律实践中,它被广泛用于证明案件相关事实。
微信朋友圈作为电子数据证据的具体类型,其详细准确的定性需结合法律法规及实践应用来分析,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修订可知,微信记录包括朋友圈的内容可以作为打官司的正式证据,从特性上看,微信朋友圈的信息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媒体形式,能够表达使用者的意图和行为,且这些信息具有数据电文的属性,即通过电子形式存在并能够传递信息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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